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34號
原 告 新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兆祐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被 告 晶睿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46,666元本息,惟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中和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