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4號
原 告 松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正賢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複代理人 王禹傑律師
被 告 黃梅桂
訴訟代理人 陳吉珍
被 告 白香荷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複代理人 張凱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有尚待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