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0號
原 告 安迪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昌國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律師
被 告 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國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律師
被 告 許吉田
陳榮華
王顯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