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5號
上 訴 人 祝中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美亞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萬9,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