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8號
原 告 台灣菲凱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采浵
被 告 銘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璨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28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