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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38號
原      告  許釋云 
被      告  億宏科技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逸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2月9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