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38號
原 告 許釋云
被 告 億宏科技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逸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2月9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