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69號
原 告 廖美璇
被 告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燕清
被 告 王治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寄存送達原告,於同年5月6日生送達效力,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
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