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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國字第4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被      告  頂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廷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訂有工程採購契約,因被告於履約期間未善盡管理工地之責,致原告因被告之設備砸傷第三人而對第三人賠償,故向被告求償等情,而依兩造間工程採購契約第23條爭議處理第㈠項約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如未能達成協議而提起民事訴訟,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是本件應由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