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國字第4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被 告 頂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廷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訂有工程採購契約,因被告於履約期間未善盡管理工地之責,致原告因被告之設備砸傷第三人而對第三人賠償,故向被告求償等情,而依兩造間工程採購契約第23條爭議處理第㈠項約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如未能達成協議而提起民事訴訟,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是本件應由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