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5號
原 告 王美姿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複代理人 嚴逸隆律師
被 告 王得厚
訴訟代理人 王如禎律師
被 告 王黃純子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雲裳
被 告 王蕙敏
王雪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就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本件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