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瑋克
被上訴人 廣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良彬
被上訴人 廖良彬
吳玉成
蔡宏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96,1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