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反訴原告 徐玲玲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陞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零伍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