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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原      告  李國威    寄臺北市北門郵局第10499號信箱


被      告  地球人品牌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司徒慧瑜
訴訟代理人  蔡鈞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授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協議書第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