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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原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洪虎焱
訴訟代理人 巫智帆
江佳蓉
張義群律師
程光儀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庭維律師
陳韋碩律師
被 告 江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龍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 代理 人 傅鈺菁律師
被 告 政雄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罡竹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實有尚待查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