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中華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中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