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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霖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廷 
被      告  陳柏霖 



            呂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111年度補字第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