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上 訴 人 威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卉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