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5號
上 訴 人 陳建安
被 上訴人 陳書賢
陳其成
劉陳淑芬
陳怡豪
陳書鎗(兼陳書銘、陳秀宜之遺產管理人)
陳淑娟
游瑞銘
游峻齊
游婷涵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仟零肆拾參萬參仟玖佰貳拾元,應徵裁判費肆拾壹萬玖仟捌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並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