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21號
原 告 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興
原 告 中郵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興
原 告 劉冠廷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51,743元,上開裁定已於111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