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參 加 人 臺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竇立佛
訴訟代理人 呂彥禛律師
楊代華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蔡佳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自由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