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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原      告  黃于臻  

訴訟代理人  廖子堯律師
            潘天慶律師
被      告  皇冠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林素琴
訴訟代理人  羅聯芳  
            蔡沛庭  
            張振旺  
被      告  陳慧麗  
上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  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日14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