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原 告 黃于臻
訴訟代理人 廖子堯律師
潘天慶律師
被 告 皇冠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林素琴
訴訟代理人 羅聯芳
蔡沛庭
張振旺
被 告 陳慧麗
上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 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日14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