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原 告 陳倩瑀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
夏元一律師
被 告 賴秀琴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陳奕霖律師
被 告 信實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斌
訴訟代理人 林為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440
元,該補正裁定均已於同年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其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5至159、167至177頁),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是原告本件假執行之聲請,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