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台年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貞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複代理人 潘玉蘭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永尚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即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