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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台年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貞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複代理人   潘玉蘭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永尚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即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證 券 字 號
證卷張數
股數
89-NK-000085~104
20
100,000
89-NK-000042~49
8
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