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台年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貞
代 理 人 黃秀禎律師
複代理人 潘玉蘭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9日所為之111年度除字第108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所載證券字號「89-NK-000042~49」,應更正為「89-ND-000042~49」。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