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奕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奕安   


代  理  人  吳品君    住○○市○○區○○路00000號00樓(不必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創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