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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許程智即許春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