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群達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鳳
訴訟代理人 游建興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