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劉偉民
代 理 人 李逸文律師
複代理人 王筱涵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衡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