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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黃玉媚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4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東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8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3 月20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附表:                        111 年度除字第17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證券號碼
股數
001
東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NE0000000-NE0000000
30,000
002
同上
101NX000097
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