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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覃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鑫聯大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鑫聯大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股票附表:
股票號碼
股數
090ND0000000-0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