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王素鈺
代 理 人 陳松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1 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惠普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67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2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