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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俊機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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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除字第000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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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世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徐瓊華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中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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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11元
AG0000000
11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