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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俊機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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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00元
ZD0000000
11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