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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吉美和風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彥程 
代  理  人  梁麗羚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08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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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到期日)
1
比沙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張靜峯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內湖分公司
吉美和風大樓管理委員會
100,000元
PD0000000
10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