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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鼎大藝術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男 
代  理  人  陳玉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告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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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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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到期日)
1
鼎大藝術建材有限
公司
鄭光男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東湖分公司
未記載
18,000元
NN9050876
111年 1月 5日
 2
鼎大藝術建材有限
公司
鄭光男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東湖分公司
未記載
18,000元
NN9050877
111年 7月 5日
 3
鼎大藝術建材有限
公司
鄭光男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東湖分公司
未記載
3,600元
NN9050878
111年 1月 5日
 4
鼎大藝術建材有限
公司
鄭光男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東湖分公司
未記載
3,600元
NN9050879
111年 7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