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王家莉即賴孟嫺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偉盟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附表: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