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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麒璋印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冠餘 
代  理  人  黃勝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文華國際花苑股份有限公司
張定民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內湖分公司
麒璋印藝有限公司
36,519元
PN0000000

11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