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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包效禹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法蘭絲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證 券 字 號
證券張數
股數
87-NE-0000000-000 
10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