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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漢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綱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法蘭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