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漢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綱
代 理 人 張建鳴律師
複 代 理人 凃承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法蘭絲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法蘭絲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