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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吳旻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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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到期日)
1
三光彈簧五金工廠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八里分社
吳旻羲
30,600元
1276360
110年11月28日
2
三光彈簧五金工廠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八里分社
吳旻羲
30,600元
1276361
110年12月28日
3
三光彈簧五金工廠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八里分社
吳旻羲
30,600元
1276362
111年1月28日
4
三光彈簧五金工廠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八里分社
吳旻羲
30,600元
1276363
111年2月28日
5
三光彈簧五金工廠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八里分社
吳旻羲
30,600元
1276364
111年3月28日
6
三光彈簧五金工廠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八里分社
吳旻羲
30,600元
1276365
11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