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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登英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定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