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喬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玫琪
代 理 人 吳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