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伯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怡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支票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伯堅股份有限公司 蔡雅怡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未記載
1,000,000元
PN3713928
民國11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