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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鼎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甲寅 
代  理  人  謝孟庭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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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到期日)
1
山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練聰明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南港分公司
鼎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33,883元
QD4134265
民國11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