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旭邦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夏強
代 理 人 劉禹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