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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啟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天祿 
代  理  人  花郁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宙皇企業有限公司  胡毓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港分公司
啟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0,000元
FK0393479

11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