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十里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仁彬
代 理 人 鍾珮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