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慶翰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附表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