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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慶翰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敦琦企業有限公司
林鴻賓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慶翰發展有限公司
213,140元
CF0115521
111年3月10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