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泳泉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陳金寶
代 理 人 吳火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