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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建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瓔芳
代  理  人  黃雅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8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17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8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編號
共同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曹永
98年1月23日
98年4月15日
640,000元
CH795901
2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曹永
98年1月23日
98年3月15日
800,000元
CH795903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