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建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瓔芳
代 理 人 黃雅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8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17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8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婷